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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溪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8/12 17:01:26
企业纳税申报过程中,往往因为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或者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陷入纳税误区,下面玉溪会计培训学校老师为大家介绍常见纳税误区及解决办法供大家参考。
误区:只有在来年5月31日前补充有效凭证的支出才可以当年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印业所得税款,可以下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捕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项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营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误区解读: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情况下5 月31 日属于汇算清缴的截止日。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点,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日。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15 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或者跨年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以追溯税前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上就是玉溪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整理分享的企业纳税误区,仅供参考。了解更全面的课程在线咨询客服QQ:2906715143,微信号:kuaiji999888,热线电话:400-0088-272,可预约0元试听课程,试听满意在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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